尘缘如梦 发表于 2009-1-6 10:08

大家早,司令早

wu2198 发表于 2009-1-6 10:24

:oh:

wu2198 发表于 2009-1-6 10:25

原帖由 wu2198 于 2009-1-5 22:02 发表 http://www.y2.cn/images/common/back.gif

等非美一回稳GBP15000还是很快见的


不要小看GBP

greateye 发表于 2009-1-6 10:29

40:huh: :huh: :)

无名英雄 发表于 2009-1-6 10:30

请问司令,日元还有回升的机会吗?

junk_h 发表于 2009-1-6 10:38

:des: :loveliness:

wyhtt777 发表于 2009-1-6 10:41

箱子 发表于 2009-1-6 10:51

顶!

free100 发表于 2009-1-6 11:02

刚才在网上看到的,不知道是否确切。

今天有朋友说邮局入金遇到问题:说必须要外管局批准
载自外管局网站: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个人从事境外直接投资项下涉及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系统ODI模块,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其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后新启动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个人应直接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外汇局、银行通过ODI模块为其办理相应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对于ODI模块推广上线时已在外汇局登记在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企业和个人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ODI模块数据补录入操作原则》(见附件1)的要求,先将其以前办理过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然后,向外汇局领取IC卡外汇登记证,并凭IC卡外汇登记证通过ODI模块继续办理后续的外汇业务。

    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ODI模块在全国上线运行的过渡期。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辖内银行应当在该过渡期结束前,完成本地区所有既存境外投资项目已办理的审查、登记、核准或备案等业务补录入ODI模块的相关工作。

三、尚未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建立网络连接的银行,应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2)的要求,抓紧建立其办理业务的网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的网络连接※,并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3),相应配备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所需的计算机及IC卡读/写设备。

四、已完成上述网络连接及设备配备的银行应填写《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认真审核辖内银行上报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对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系统开通、业务员操作技能等准备情况进行验收,并按验收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外汇指定银行准入信息登记”操作。

五、ODI模块推广上线后,各银行应针对ODI模块运行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于2009年1月底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在为企业及个人办理境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汇兑业务时,应首先提醒和督促其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或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同时完成填报相关的历史业务信息和数据。

六、ODI模块推广上线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试行)》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针对ODI模块运行情况及时完善本单位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于2009年2月底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七、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银行应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规定,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上记录直接投资项下收付汇、结售汇及外汇账户等情况。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汇总和分析辖内分支机构、银行以及企业、个人就ODI模块运行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反馈。

greateye 发表于 2009-1-6 11:17

:mlw: :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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