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做私募基金的人心态都比较尴尬。”上海某家私募基金人士表示,“如同民间违法借贷,法律上明令禁止,但是只要双方愿意,那么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该人士还认为,目前法律上对委托理财没有明确的政策,使得私募基金在尴尬处境中同样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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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也认为,对待私募基金的态度宜疏不宜堵。事实上,按照私募基金的定义要素之一,即“私募基金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目前官方合法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越来越趋近于公募基金。而此类产品其实也是私募基金,却跟公募基金一样通过银行渠道发行。
“类似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样的私募基金,发行方式和投资风格都在日益趋近公募基金,不利于证券市场投资主体优化,长期下去市场流动性问题会更严重。因此必须尽快明晰私募基金发行方式和目标客户的界定。”某专业人士表示。
专家认为,我国私募基金可以效仿海外对私募基金的做法,即可以不在法律中明确定义私募基金,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以及目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做出严格的规定。目前,我国很多非法私募基金面对的客户群体大多数为缺少基本投资理财知识和能力的中小投资人。这些客户既没有能力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也无法正确意识到投资的风险,更不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虽说目前大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都更加规范,但也可能面临私募基金为客户赚钱最终却拿不到收益提成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纠纷,签订的协议得不到法律保护,私募基金的收益提成也只是一纸空谈。”某私募基金经理说,“‘阳光化’无论对客户利益还是私募基金的利益,都有保障。” |